導電炭黑有沒有國家標準,是GB/T3782-2006標準?
導電炭黑是有國家標準的,但由于國內市場對導電炭黑標準并不怎么嚴格,導致很多廠家并不完全采用國家標準,所采用的也是GB/T3782-2006標準,這個標準主要是應用在乙炔炭黑(導電炭黑的一種)中的。
導電炭黑國家標準頒布時間:2006年
GB/T3782-2006標準內容: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乙炔炭黑的品種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標識、貯存、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以乙炔氣為原料,在高溫下進行裂解而制得的乙炔炭黑。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3780.1 炭黑第1部分:吸碘值試驗方法
GB/T 3780.7 炭黑第7部分;pH值的測定
GB/T 3780.8 炭黑加熱減量的測定(GB/T 3780. 8-2002,eqv IS0 1126:1992,Rubber compounding ingredients-Carbon black-Determination of loss on heating)
GB/T 3780.10 炭黑灰分的測定(GB/T 3780.10-2002,neq IS0 112511999)
GB/T 3780.12 炭黑雜質的檢查
GB/T 3781.5 乙炔炭黑第5部分t粗粒分的測定(GB/T 3781. 5-2006,IS0 1437:1992,Rubber compounding ingredients-Carbon black-Determination of sieve residue,MOD)
GB/T 3781.6 乙炔炭黑第6部分:視比容的測定
GB/T 3781.8 乙炔炭黑第8部分:鹽酸吸液量的測定
GB/T 3781.9 乙炔炭黑第9部分:電阻率的測定
3 品種分類
3.1粉狀品。
3.2 50%壓縮品。將粉狀乙炔炭黑壓縮,使它的視比容達到粉狀時的二分之一左右。
3.3 75%壓縮品。將粉狀乙炔炭黑壓縮,使它的視比容達到粉狀肘的四分之一左右。
4 要求
各等級的乙炔炭黑應符合表1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指標的要求。
5 試驗方法
5.1試樣在測定前除雜質檢查外,均需通過850 um篩。在進行吸碘值和電阻率測定時應同時用標樣SRAB1號作對比試驗,以檢查檢測系統的可靠性。
5.2視比容的測定按GB/T 3781.6執行。
5.3吸碘值的測定按GB/T 3780.1執行。
5.4鹽酸吸液量的測定按GB/T 3781.8執行。
5.5電阻率的測定按GB/T 3781.9執行。
5.6 pH值的測定按GB/T 3780.7執行。
5.7加熱減量的測定按GB/T 3780.8執行。
5.8灰分的測定按GB/T 3780.10執行。
5.9粗粒分的測定按GB/T 3781.5執行。
5.10雜質的檢查按GB/T 3780. 12執行。
6 檢驗規則
6.1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分為干電池和無線電元件用的乙炔炭黑兩種情況。
a)干電池用乙炔炭黑需檢驗視比容、吸碘值,、鹽酸吸液量、電阻率和粗粒分。
b)無線電元件用乙炔炭黑需檢驗視比容、吸碘值、鹽酸吸液量、電阻率、pH值和粗粒分。
6.2例行檢驗
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考核,即按產品標準中規定的技術指標對產品進行全項檢驗,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進行例行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生產中如原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定期進行檢驗,以考核產品質量的穩定性,
d)產品停產后再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檢驗結果有較大的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例行檢驗要求時。
6.3采樣
6.3.1采樣工具
不銹鋼勺。
6.3.2樣品容器
能盛1 kg炭黑樣品的旋蓋廣口瓶或其他不污染炭黑的容器。
6.3.3采樣單元
按表2中采樣袋數的規定,在總體物料中分層、分點的不同部位隨機地選出采樣袋數。
6.3.4采樣總量
不少于600 g(包括保留樣)。
6.3.5采樣方法
打開炭黑包裝袋的縫合口或取樣口,小心扒開表面深約100 mm的炭黑,用潔凈的不銹鋼采樣勺以每單元大約均等的數量取樣于樣品容器中,取樣后將包裝袋口或取樣口還原。
為使采集的樣品能夠代表該批產品的質量,將采好的全部樣品充分混合均勻。
6. 3.6樣品標簽
樣品盛入容器后隨即在容器外壁貼上標簽,標簽內容包括:
a)樣品類別及編號;
b)總體物料批號及數量;
c)生產單位;
d)樣品量;
e)采樣地點;
f)采樣日期;
g)采樣者姓名。
6.3.7樣品保存
6.3.7.1樣品應保存在溫度、濕度適宜的樣品室內。
6.3.7.2樣品保存期至少為6個月。
6.4驗收
6.4.1產品驗收應根據到貨批號按出廠檢驗規定進行,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未達到該產品等級規定指標,則允許復驗一次(雜質、粗粒分除外),經復驗仍不符合指標要求,則應降級判定或判為不合格品。
6.4.2驗收期限為產品到達收貨方車站或口岸的30 d內完成。
6.4.3當供需雙方發生質量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I或由雙方共同采樣并簽封,送(寄)到國家炭黑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仲裁。
7 包裝、標識、貯存、運輸
7.1 包裝
7.1.1生產過程結束時,采用袋裝形式包裝,包裝袋為扁平長方體,每包凈重宜為5.0 kg或10.0 kg.
7.1.2產品的包裝材料應具備防潮、防污染的能力,并能進行醒目的標識。
7.1.3包裝袋的結構:
a)內袋為兩層80 g/mz牛皮紙,外袋是聚乙烯塑料袋或涂覆有聚乙烯的編織袋。
b)符合用戶要求的其他包裝。
7.2標識
每個包裝袋正面應有醒目的標識,標識內容包括:
a)產品名稱;
b)產品標準編號;
c)注冊商標;
d)凈重;
e)產品質量等級;
d)生產廠名和廠址;
g)生產日期和生產批號以及“小心輕放”、“注意防潮”等字樣。
7.3貯存
7.3.1產品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的倉庫內,嚴防破包造成污染。
7.3.2不得與可使產品變質或使包裝袋損壞的物品混存。
7.3.3凡漏出包外的產品,一律不得再返回包內。
7.3.4按產品種類、品級分開堆放,堆放應整齊、清潔,包裝標識應可清晰辨認,嚴禁重壓。
7.4運輸
7.4,1運輸工具:火車、汽車、輪船等一律遮篷。
7.4.2運輸過程中不得與可使產品變質或使包裝破損的物品在同一車廂(船艙)內混放。